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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昆明1月29日電 記者王研 2012年5月10日發生在雲南省昭通市巧家縣的爆炸案致趙登用餐飲設備推薦等4人死亡、16人受傷。29日上午,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公開宣判: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鄧德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宋朝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被告人陳和志有期徒刑八年。由鄧德勇、宋朝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敏等28人經濟損失98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5月初,因被告人鄧德勇的住房屬於拆遷範圍,但由於其住房未辦理建房證,不符合當地政府劃地安置修建住房的政策,在多次到拆遷部門要求劃地修建住房得不到滿足後,遂產生用爆炸的方式報複拆遷工作人員的念頭。2012年5月8日,鄧德勇將自己的想法告訴被告人宋朝玉,宋朝玉表示贊同後二人共謀對位於巧家縣花橋社區的拆遷指揮部實施爆炸,後鄧德勇自製了爆炸裝置,並與宋朝玉對該爆炸裝置進行爆炸試驗成功。2012年5月10日8時許,宋朝玉根據與鄧德勇的共謀,到巧家縣城勞務市場以“幹活”為二手餐飲設備買賣由找到臨時工趙登用,帶領趙登用與鄧德勇匯合。隨後,鄧德勇將裝有爆炸裝置的背包及宋朝玉提供的100元人民幣交給趙登用,謊稱讓趙登用將背包放於花橋社區一樓辦公室後便帶趙去幹活。當日9時許,趙登用攜背包進入花橋社區便民服務廳內,被告人鄧德勇在明知拆遷指揮部工作人員正在為眾多群眾辦理拆遷安置手續的情況下,隨即遙控引爆爆炸裝置,造成了趙登用、冉禕、唐天榮當場被炸身亡,拆遷指揮部工作人員胡宗玉經搶救無效死亡,致拆遷指揮部工作人員劉明、張迎波及辦理拆遷安置手續的群眾宋正英等12人輕傷以及宋朝文等4人輕微傷。
  另查明,2006年3月,被告人陳和志應被告人宋朝玉的要求,將35枚火雷管和6枚電雷借貸管賣給宋朝玉。案發後,公安機關在其家中搜出了發爆器。
  (原標題:雲南結婚巧家爆炸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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